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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主要依据劳动法规定,具体如下:
一、基本计算规则
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每满1年计1年。剩余月数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不足6个月按半年计算。
试用期计入
试用期工作时间可计入工作年限。
二、特殊情况处理
非因本人原因调动
若因单位安排到新单位,原单位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新单位年限(但原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
中断后重新计算
劳动者中断工作满1年重新就业的,中断期间不计入工作年限;但中断后工作满1年重新就业的,可连续计算。
受处分影响
受开除或刑事处分的,从重新工作起计算年限;但情节较轻且经批准的,处分前年限可合并计算。
三、经济补偿标准
月工资计算基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上限规定:月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四、其他场景说明
退休金计算:与经济补偿类似,按上述规则执行。
非全日制区别: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非全日制学历从高中毕业年算起,中断年限可累计计算。
总结:工作年限计算以周年为基础,结合特殊情况灵活处理,确保权益保障。具体应用需结合劳动法及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