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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审查的划分主要依据审查时机和流程,具体分为以下两类:
一、即时审查制(一次性审查制)
形式审查通过后,专利局立即对申请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无需申请人额外请求。
特点
- 优点:
减少诉讼纠纷,确保专利质量;
- 缺点:审批周期较长,需庞大审查机构支持。
二、延迟审查制(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
形式审查通过后,专利局先公开申请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随后进行审查。逾期未请求则视为自动撤回。
特点
- 优点: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审查时间,避免过早公开;
- 缺点:公开后可能面临他人抢先申请的风险。
三、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可随时请求实质审查,逾期未请求视为撤回;专利局也可自行启动审查。
四、适用范围
专利类型:仅发明专利实行上述分类,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通常采用形式审查制,但需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