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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开票折扣需遵循以下规则和操作步骤:
一、核心规则
销售额与折扣额需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才能按折扣后金额计算增值税。若仅在“备注”栏注明折扣,则不得减除。
折扣方式选择
支持“按金额折扣”(直接减除固定金额)和“按比例折扣”(按原价百分比减除),需在开票系统中明确选择。
二、操作步骤
信息录入
- 在开票系统中清晰列出商品原价、折扣金额及折后价,确保“金额”栏分别标注。
- 电子发票支持批量或逐条录入折扣,操作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 → 选择“开票业务” → 填写商品信息 → 添加折扣。
系统功能使用
- 选择“按金额折扣”或“按比例折扣”功能,输入折扣数值后保存。
- 系统会自动计算并显示折扣后的应税销售额及税金。
三、注意事项
发票类型要求:
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均可开具折扣,但需符合上述规则。
红字发票处理:若需开具红字发票(如折扣后需冲回原价),需按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操作。
四、政策依据
依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及后续补充通知,确保操作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