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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他收益”的填报,需根据其性质和用途在利润表中正确列示,具体如下:
一、利润表中的填报位置
营业收入栏次
若利润表包含“营业收入”项目,其他收益(如政府补助、汇兑收益等)应计入该栏次。
营业利润项目
根据新会计准则,其他收益属于损益类科目,需在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计入“其他收益”项目。
二、具体填报规则
政府补助
- 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且不属于收入准则范围,需在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示。
- 汇算清缴时,政府补助需在“政府补助”专项列示。
其他收益类型
包括汇兑收益、投资收益(扣除费用后)、扣除费用前收入(如罚款收入、押金退还)等,均需计入“其他收益”。
三、注意事项
报表格式调整
利润表第10行“营业利润”计算公式调整为:
$$营业利润 = 1-2-3-4-5-6-7+8+9$$
其他收益等项目不再通过第10行核算。
与营业外收入区分
营业外收入主要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项目(如处置资产收益、罚款收入),需单独列示。
填报示例
假设某企业某期间获得政府补助100万元,且属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则在利润表中应:
- 在“其他收益”项目列填100万元;
-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在“政府补助”专项列填100万元。
四、特殊情况处理
若企业未单独设置“其他收益”栏次,可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项目。但需注意,这种处理方式可能影响利润表的结构清晰度,建议根据企业规模和财务需求选择规范的会计处理方式。
综上,其他收益的填报需结合其性质选择正确的利润表项目,并注意与政府补助、营业外收入等项目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