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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就业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就业状态、社保缴纳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具体标准如下:
一、法律意义上的重新就业情形
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开始履行工作职责,通常视为重新就业。
个体经营或创业
-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或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
- 自主经营经济实体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公益性岗位安置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享受社保补贴等政策。
稳定收入条件
- 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连续从事有合法收入劳动满3个月(部分地区有不同规定)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其他相关标准
社保缴纳:
若重新就业后用人单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通常视为重新就业;
工作稳定性:连续从事有收入工作满半年以上(部分地区要求)且收入达标。
三、特殊情况说明
仅凭打零工或临时工作(如出租车司机未缴社保)不属于重新就业,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中断就业原因
因疾病、家庭责任等特殊原因无法立即就业的,可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缓缴或过渡期政策。
四、重新就业的法律效力
失业保险金停发:
确认重新就业后,失业保险金将停止发放;
权益衔接:需办理就业登记、社保参保等手续,以享受其他就业服务(如职业培训、求职补贴)。
五、操作建议
自我核查:关注就业状态变化、社保缴纳记录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
主动申报:通过社区就业服务站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注销及再就业申报。
以上标准综合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具体执行可能因地区政策差异略有不同,建议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