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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未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方式如下:
一、养老保险
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个人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国家补贴。 - 缴费基数:
通常参照上年度全国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 缴费比例:个人缴纳8%,国家补贴2%。
- 军队期间建立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与地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1998年1月1日前未参保的随军配偶,可按缴费基数的11%比例一次性补缴。
待遇享受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按地方政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医疗保险
参保方式
随军未就业配偶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可通过以下方式缴费:
- 单位代缴:
由原单位继续代缴(适用于未就业但保留劳动关系情况);
- 个人缴费: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基数缴纳。
缴费标准
通常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之间,具体比例由各地规定。
待遇享受
参保后按当地医保政策享受门诊、住院等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三、其他注意事项
关系转移接续
- 从部队转回地方时,需提供部队出具的《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等材料办理转移接续;
- 医疗保险需在12月底前完成缴费,跨年需重新申请。
特殊情况处理
- 若随军配偶已就业并参加地方社保,军队期间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 部分地区支持异地缴纳社保,具体政策需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咨询渠道
可通过当地社保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参保登记,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以上政策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定,具体执行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