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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保金就业人数的填报,需根据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填写,具体规则如下:
一、填报依据
包括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需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填写,需按月计算并发送至税务部门系统。
二、计算公式
残保金年缴纳额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1.5% - 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注意事项
年平均工资计算
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在职职工人数计算,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差额人数计算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结果可非整数。
申报时间要求
需按月发送数据至税务部门系统,逾期可能影响申报。
四、填报渠道
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中的专门栏次填写,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人就业人数需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
五、其他要求
数据真实性:
在职人数和平均工资需与个税申报保持一致,虚填可能引发稽核风险。
政策口径:按职工实际就业月数计算,不得全年平均后计入。
建议用人单位定期与残联及税务机关沟通,确保数据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