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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股息所得的填报需根据不同场景选择适用方式,具体如下:
一、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境外股息所得属于“其他所得”项目,需在对应栏次填写。
计算规则
- 境外股息所得需与境内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系统自动预填境内所得数据,用户仅需补充境外所得部分。
- 若存在境外源泉扣缴(如通过非居民企业分配利润),需在A108010表中单独填报扣缴信息。
二、源泉扣缴申报(企业层面)
合同信息采集
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选择“股息红利所得”类型,录入合同金额、支付标准等关键信息。
申报流程
- 提交后生成《税务事项通知书》及《源泉扣缴合同采集及变更回执》。
- 在电子税务局完成法定源泉扣缴申报,选择对应合同和所得类型(如股息红利所得)。
三、专项申报(如受控外国企业)
必填信息
若通过《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计算视同分配的股息,需填报以下内容:
- 国家(地区)名称
- 境外税后所得
- 境外税前所得
- 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数据来源
以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数据为准,需注意外币折算规则。
总结
个人申报:
通过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系统填报“其他所得”项目,系统自动合并计算。
企业申报:通过源泉扣缴申报或专项报告表处理境外股息所得。
建议根据自身身份(个人或企业)及具体业务场景选择对应流程,并确保信息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