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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的填报需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操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填报基础
进入电子税务局后,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选择「进项税额转出」,需填报本期认证的需转出进项税额。
栏次填写规则
- 第20栏:
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需在此栏填制。 - 其他相关栏次:根据具体原因选择对应栏次,例如:
- 固定资产/非应税项目:第14栏
- 免税项目:第16栏
- 异常凭证:第23栏。
填写附表二后,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会自动汇总计算附表二中的数据,无需手动调整。
二、会计处理
分录示例
- 转出时(未计入成本):
```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或其他成本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
```
- 结转时:
```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
- 缴税时:
```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
三、注意事项
时效性:
需在当月申报期内完成转出操作,逾期可能影响税款计算。- 异常凭证处理:若涉及失控发票等异常情况,需在对应栏次(如第23栏)单独填报。通过以上步骤,可确保进项税额转出申报的准确性与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