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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填报需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一中分别处理,具体操作如下:
一、主表填报
将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填入主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
销项税额
将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填入主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
二、附表一填报
未开票收入
若视同销售未开具发票,需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次中填写相关数据,包括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
- 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及分公司等非销售用途时,不视同销售,无需填表。
- 确保填报信息与会计账务一致,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申报期间等。
三、其他说明
企业所得税处理: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资产移送时的公允价值确认。
政策依据: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视同销售的情形(如代销、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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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建议结合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