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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安排主要通过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个体自主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四种形式实现,具体如下:
一、集中就业
指残疾人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就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全日制残疾职工占比≥25%(盲人按摩机构≥5人);
提供适合其能力的工种,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二、按比例就业
用人单位需按在职职工总数1.5%(城镇)或2%(乡村)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要求:
残疾人持有效残疾证,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保;
安排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按2人计算。
三、个体自主就业
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个体经营,享受以下支持:
免征管理类、登记类收费,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提供小额信贷、场地照顾等。
四、公益性岗位就业
由政府开发,主要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需满足:
服务性或辅助性岗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代缴社保,提供意外伤害保险。
五、政策保障
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将按比例就业纳入计划,对超比例安排或未达标的单位给予税收减免或保障金补贴;
监督机制:通过联网申报系统动态监控,确保政策落实。
以上形式需结合残疾人实际能力与需求,通过多渠道保障其就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