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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就业人员社保计算规则如下,主要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及最新政策规定: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缴费凭证,将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至新参保地。
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缴费年限:
1998年1月1日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累计计算。 - 待遇领取地:退休时按新参保地对应年度的缴费基数和社平工资计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发放。
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处理
- 1998年1月1日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转移。 - 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累计计算。 - 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地标准确定(如60岁退休为139个月)。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
以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总和转移;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三、退休工资计算方式
退休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
(新参保地社平工资+个人账户储存额)÷2 ÷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缴费年限)×1.2%。
四、注意事项
办理时间:无时间限制,退休前均可办理转移。- 特殊情况:出国定居或港澳台地区定居按国家规定执行。以上规则确保了跨省就业人员社保权益的连续性,避免重复缴费或待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