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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就业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就业状态、社保缴纳情况及收入水平,具体如下:
一、核心认定标准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失业保险。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享受社保补贴。
连续从事有合法收入的工作达3个月以上(部分地区为6个月),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符合上述任一情形的失业人员,需主动向社保机构报告并办理手续,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
三、特殊情况说明
灵活就业:如打零工未缴纳社保,仍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争议处理:以社保缴纳记录为核心依据,非法定情形不得擅自停发。
建议失业人员及时更新就业状态,保留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确保权益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