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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就业是指应届毕业生因特殊原因暂不办理正式派遣手续,通过签订协议将档案、户口等关系暂存学校或就业指导中心,等待后续就业或深造的一种就业形式。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核心定义与条件
适用对象
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派遣前接收单位未正式接收、自主创业未获批准等毕业生,且需为应届毕业生。
申请流程
- 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
- 档案由学校或省就业指导中心免费托管,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校,户口保留户籍地。
二、时间限制与待遇
暂缓期限
通常为 两年,具体为毕业当年7月1日至毕业后两年6月30日。
期间待遇
- 享受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如求职补贴、面试机会等);
- 不能办理出国、结婚、劳务证等手续。
三、终止条件与后续处理
终止条件
- 落实就业单位:按正常就业程序办理报到手续;
- 逾期未落实:户口和档案转回生源地自谋职业。
特殊情况说明
若在暂缓期内考研,已完成的升学时间不计入暂缓期限,但需在协议期内完成学业。
四、法律依据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明确暂缓就业的程序与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