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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缓就业取消后档案的处理,需根据档案去向和就业情况分情况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档案寄回生源地
持《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及报到证到广东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省高指)办理取消手续。 - 若档案需寄回生源地,需在省高指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统一转回。
- 若档案需转入其他单位(如人才市场或国有单位),需提供接收单位接收函。
档案转移流程
- 自动转回生源地:
未办理取消手续的档案将自动寄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如市人社局)。 - 手动挂靠:可自愿选择将档案挂靠在人才市场(需支付380元/年费用)或转入接收单位。
二、档案转入接收单位
若已确定就业单位,需向单位申请接收档案,并提供暂缓就业协议书、身份证原件及接收函。 - 单位会将档案转入独立人事权单位(如国有企业),此时档案性质转为工人档案。
跨地区转移
- 省内转移:
档案可寄送至地级市或省级就业主管部门(如广州市人才中心),需符合当地政策。 - 省外转移:需通过EMS特快专递选择“档案快递”服务。
三、其他注意事项
- 若户口在原籍,需凭报到证到学校户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迁回原籍。 - 若户口已迁出,需先迁回原籍再办理后续手续。
时间节点
暂缓就业协议到期后一个月内需办理取消手续,逾期档案将自动寄回生源地。若超过两年未办理,档案可能进入“待就业状态”,需联系原高校就业办处理。
特殊情况处理
- 协议遗失:
需先回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具遗失证明,再办理取消手续。 - 师范生:档案将直接派往市教育局,无需额外处理。
建议根据自身就业规划选择档案处理方式,若需保留干部身份或评职称,建议尽早落实接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