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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怎么判定重新就业

2025-05-12 01:59:44
雨后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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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判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标准主要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及地方性政策规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重新就业的认定情形

签订劳动合同

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开始履行劳动关系。

个体经营或创业

-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

- 成立个体工商户并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

公益性岗位就业

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工作,并享受社保补贴等政策。

稳定收入条件

- 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连续从事有合法收入的工作满3个月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核心标准:

用人单位开始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他情形:包括参军、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等。

三、特殊情况说明

灵活就业人员:若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缴社保,仍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中断就业期限:连续两个月未办理资格核对或说明求职情况,可能被视同重新就业。

四、法律依据与流程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审核流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用人单位缴费记录、劳动合同等材料进行审核。

以上标准综合了就业形式、收入水平及社保缴纳情况,确保失业人员权益与就业状态动态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