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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疫区就业歧视的维权处理,可参考以下法律途径和措施:
一、法律救济途径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平等就业权,无需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仲裁
若涉及劳动合同解除或赔偿问题,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二、行政投诉与监管
劳动监察部门
向当地人社局或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调查处理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可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进行处罚。
卫生健康部门
若涉及非法查询核酸检测结果等行为,可向卫生健康部门举报,要求依法处理。
三、司法与行政联动机制
人社部与法院建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支持劳动者举证困难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通过行政约谈、通报曝光等方式督促整改严重歧视行为。
四、特殊群体保护
新冠肺炎康复者等特殊群体就业歧视,可依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感染史为由拒绝录用或解除合同。
建议:
优先收集证据(如招聘信息、聊天记录等),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或法院立案前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保障维权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