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墨香传道为您分享以下优质知识
关于就业歧视官司的判决,主要依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案件具体事实综合判断。以下是关键判断要点和典型案例解析:
一、就业歧视的司法界定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晋升等环节,若基于与工作无关的因素(如性别、地域、年龄、户籍等)对劳动者进行差别对待,且无合法依据,则构成就业歧视。
法律后果
- 民事责任:
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应聘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人格权保护:就业平等权属于劳动者人格权范畴,用人单位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人格权侵权。
二、典型案例解析
- 梁某某诉惠食佳公司:
广州市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仅因性别拒绝录用,且岗位本身适合女性,构成性别歧视,判决赔偿精神损害2000元并道歉;
- 严嘉玲诉喜来登公司:杭州法院判决公司因地域歧视(籍贯为河南)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 张三诉运输公司:
法院认定“45岁”年龄限制与驾驶岗位无关,构成年龄歧视,支持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
- 严家人诉喜来登公司:
杭州法院认定仅因户籍拒绝录用,违反就业促进法,判决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恤金及维权费用。
三、诉讼流程与维权建议
劳动争议需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受理的情形包括:
- 申请仲裁时效已过;
- 不属于仲裁范围(如劳动关系确认纠纷)。
诉讼维权
- 证据收集:
招聘信息、面试记录、工作安排等;
-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如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 特殊情形:若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四、总结
就业歧视案件需结合岗位性质与用人单位的区分标准判断。若用人单位的行为被认定为侵权,劳动者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权,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建议劳动者在遭遇歧视时,及时收集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