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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暂缓就业需按以下步骤办理,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申请条件
未落实就业单位且不愿迁回生源地,需将人事关系暂寄存省级就业指导中心。
特殊情形
包括升学(如专插本、考研)、出国留学、定向生、国防生等。
二、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
- 在每年5月底至6月初(具体时间由省级就业指导中心通知)通过学校就业网站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暂缓原因。
- 部分院校要求提供未就业证明(如求职信、未签订劳动合同证明)。
签订协议
- 经学校审核通过后,与学校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
- 协议书需贴有省级就业指导中心核发的条形码,一式四份:学校留存1份、学生保管1份、省级中心留存1份。
档案托管
- 学校将档案送至省级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期间学生仍可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
取消暂缓就业
- 找到工作:
持《暂缓就业协议书》和接收单位证明办理派遣手续并领取《报到证》。
- 升学/出国:凭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办理相关手续。
- 超期处理:超过两年未就业,档案将迁回生源地。
三、注意事项
- 申请需在每年6月10日前完成,逾期不再补办。
- 取消手续需在每年7月1日前办理。
材料要求
- 签订协议时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明等材料。
- 升学/出国需额外提供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
权益保障
- 暂缓期间保留应届毕业生资格,可享受就业指导、信息查询等权益。
- 建议保留与用人单位的沟通渠道,及时更新就业状态。
四、特殊情况处理
外籍生源/未取得毕业资格:
不得申请暂缓就业。
档案转回:超期未就业者档案将迁回生源地,需配合办理户口迁移。
建议办理前咨询所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政策略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