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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山东省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类,并需遵循相应程序:
一、协商一致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流程要求
-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解除原因及后续事项(如工作交接、薪资结算等)。
- 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法定情形
包括:
-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造成重大损害;
-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拒不改正;
-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或因客观情况变化无法履行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从事原工作;
- 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达标;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协商未果。
程序要求
- 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 通知工会(涉及劳动者权益时);
- 办理工作交接、薪资结算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三、经济性裁员
适用条件:
企业破产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技术革新需裁减人员等。
程序要求:
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向工会报告并听取意见;
办理工作交接及社保关系转移。
四、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者单方解除通常无需补偿。
劳动者对解除有异议时,可要求工会介入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女职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需符合额外法律规定。
以上流程及要求综合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地方性规定,具体操作中建议用人单位保留书面证据以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