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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搜索结果,再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认定及就业援助:
一、认定条件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连续失业1年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年龄在40周岁以上(女性)或50周岁以上(男性);
经核实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三次以上推荐就业(超过3个月未稳定就业)。
二、办理材料
必备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失业登记证明(如《就业失业登记证》);
补充材料:农村低保户需提供低保证明,城镇低保边缘户需提供边缘户认定信息。
三、办理流程
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或通过线上平台(如广东政务服务网、“粤就业”小程序)办理;
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标注援助信息;
认定结果将在社区(村)公示栏公示7天。
四、就业援助措施
职业培训: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指导;
岗位推荐:优先获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
社保补贴:可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五、注意事项
申请前需完成失业登记,且认定结果为自愿申请制;
不同地区具体要求可能略有差异,建议以当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