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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保障金的设立和运作机制如下:
一、资金来源
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缴纳,具体包括:
2. 资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服务和促进就业措施,如职业培训、就业补贴等。
二、征收对象与比例
征收对象
未达到当地政府规定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免征情形
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单位,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含)以上的用人单位,可免征保障金。
三、计算方式
保障金按 差额人数与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
text{保障金年缴纳额} = (text{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times 1.5% - text{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times text{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
差额人数:
按1名盲人按2人计算;
平均工资: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
四、征收与使用
征收机构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未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资金用途
支持残疾人就业服务,如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就业补贴等,具体项目由地方政府规定。
管理监督
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专项用于残疾人就业相关支出。
五、政策优惠
根据最新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1.5%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比例低于1%的,按90%缴纳。
以上机制通过经济激励和政策支持,促进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