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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岛首次就业的界定需结合政策规定,具体解释如下:
首次就业指申请人获得最高学历后,在青岛首次办理就业登记时记录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或创业实体登记注册日期。例如,研究生毕业后首次在青岛签订劳动合同即视为首次就业。
政策适用条件
- 时间范围:
2018年6月6日及以后在青岛首次就业创业的国内普通高校毕业生,且符合年龄及户籍要求(如博士40周岁以下、硕士35周岁以下)。 - 排除情形:在青岛就读期间已缴纳社保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不视为首次就业。
在青累计缴纳社保满12个月是享受安家费的前提,但异地转入的社保不计入计算时间。
其他说明
复员退伍军人等特殊群体,若在青岛首次就业(如离职后重新就业),同样适用首次就业的认定标准。
总结:
首次就业以青岛首次就业登记记录为准,需满足学历、时间、户籍等条件,且社保计算有特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