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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中“残疾人就业总额”的填写需注意以下要点:
一、计算基数与比例
计算基数
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为基数,计算公式为:
$$text{年平均人数} = frac{text{上年度12个月在职职工人数之和}}{12}$$
季节性用工需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劳务派遣用工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比例要求
残疾人就业比例应不低于1.5%,系统会自动计算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如:应安排人数 = 年平均人数 × 1.5%)。
二、填写规范
实际安排人数
填写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若未安排则填零。
工资总额的界定
包含残疾人实际发放的所有收入,如:
- 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如社保补贴、技能培训补贴)
- 加班费、其他补贴(如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
需注意:
- 不包含个人所得税、社保和公积金
- 集体福利部门工资需计入计算基数
- 实际发放金额需与个税申报的工资和人数保持一致。
三、注意事项
小微企业免征条件
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就业残疾人人数较少(≤30人)、从业人数≤30人的小微企业,可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报时间与流程
通常需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申报,登录电子税务局填写申报表,核对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人数及安排就业人数后提交。
政策差异
具体计算标准可能因地区政策不同存在差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残联或人社部门确认。
四、示例计算
某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120人,年平均人数为100人,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1.5人(100×1.5%)。若实际安排1人,则:
应缴纳金额= (100×1.5% - 1)×缴费基数
若符合减免条件,可免征。
通过以上规范填写,可确保申报信息准确,避免因数据错误影响补贴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