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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锁国境的决定权主要 属于国务院。具体来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如果封锁涉及大中城市的疫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或者封锁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封锁国境,这些情况需要由国务院决定。
此外,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特别管制措施,也是由国务院决定的。
因此,封锁国境的决定权集中在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决定封锁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但涉及更广泛的封锁措施时,需要上报国务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