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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监管主要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而县级以上地方则由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为住建局或房管局)承担具体监管职责。
主要职责
- 制定和实施物业管理政策、法规;
- 审核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 监督物业服务收费(与价格主管部门联合);
- 指导业主委员会工作并处理投诉。
特殊情况说明
部分地区可能将房管局与建设局合并为住建局,此时监管职能统一由住建局承担。
总结:
物业监管的核心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住建局(或房管局),其职责覆盖政策制定、企业资质审核、收费监督等全流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