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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缓就业人员的管理与解除,综合相关政策和流程说明如下:
一、暂缓就业的办理
毕业生需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并办理户口和档案暂留学校手续。
档案与户口管理
- 档案由省就业指导中心集中保管两年;
- 户口暂留学校,需通过学校保卫处办理迁出手续。
二、取消暂缓就业的流程
直接取消并迁回生源地
- 携带《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取消手续,领取《就业报到证》;
- 完成户口迁回生源地手续(需学校保卫处办理)。
转往接收单位
- 持《暂缓就业协议书》和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函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
- 若单位为国有单位,需先通过单位办理人事接收手续。
档案去向选择
- 回生源地:
直接办理就业报到或自谋职业;
- 转单位:凭接收函办理;
- 挂靠人才市场:先申请挂靠,再凭接收函办理。
三、注意事项
- 本科毕业生需在每年7月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可能影响档案转递;
- 暂缓期满未办理手续的,需在10日内回校办理。
特殊情况处理
- 协议遗失:
需先回学校开具遗失证明,再办理取消手续;
- 代办要求:代办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禁止办理事项
暂缓期间不得办理出国、结婚、劳务证等手续。
建议办理前通过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官网核实最新政策,确保材料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