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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怎么判定重新就业

2025-05-07 12:50:33
许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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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重新就业的判定标准主要依据《社会保险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核心判定标准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判断是否重新就业的核心标准。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则视为重新就业,需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其他法定情形

包括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政府指定工作或培训等。

二、特殊就业形式的认定

灵活就业人员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若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办理营业执照且经营时间超过半年,可认定为充分就业。

- 若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样视为重新就业。

非全日制用工

- 用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但提供固定工作(如村、社区干部),若工作时间和酬劳固定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认定为充分就业。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主动就业但未参保:

若失业人员主动找到工作但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仍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参保或重新就业。

长期未就业:若连续两个月未办理资格核对或求职说明,可能被视同重新就业。

地区差异:部分地区(如漳州)可能对“充分就业”有更具体的收入标准(如月收入≥1500元),需结合当地政策判断。

四、操作建议

查询缴费记录:通过人社经办系统或工商部门共享数据,核实用人单位是否连续缴费。

保留就业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辅助证明就业状态。

以上标准综合了法律条款与地方实践,具体执行中可能因地区政策差异略有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社保机构获取准确信息。